在眾多的肥料當中,緩控釋肥用它的效果,讓農民朋友們所接受。它有哪些標準呢?下面讓我們共同來分析一下吧!
緩控釋肥料產品應符合表1的要求,同時應符合包裝標明值的要求。
表1;緩控釋肥料的要求
項目指標
高濃度、中濃度
總養分(N+P2O5+K2O)的質量分數/%≥40.0、30.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質量分數/%≥70
水分(H2O)的質量分數/%≤2.0、2.5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90
養分釋放期/月=標明值
初期養分釋放率/%≤15
28天累積養分釋放率/%≤75
養分釋放期的累積養分釋放率/%≥80
中量元素單一養分的質量分數(以單質計)/%≥2.0
微量元素單一養分的質量分數(以單質計)/%≥0.02
1.三元或二元緩控釋肥料的單一養分含量不得低于4.0%。
2.以鈣鎂磷肥等枸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并在包裝袋上注明為“枸溶性磷”的產品、未標明磷含量的產品、緩控釋氮肥以及緩控釋鉀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質量分數”這一指標不做檢驗和判定。
3.三元或二元緩控釋肥料的養分釋放率用總氮釋放率來表征;對于不含氮的二元緩控釋肥料,其養分釋放率用鉀釋放率來表征。緩控釋磷肥的養分釋放率用磷釋放率來表征。
4.應以單一數值標注養分釋放期,其允許差為15%。如標明值為6個月,累積養分釋放率達到80%的時間允許范圍為6個月±27天;如標明值為3個月,累積養分釋放率達到80%是的時間允許范圍為3個月±14天。
5.包裝容器標明含有鈣、鎂、硫時檢測中量元素指標。
6.包裝容器標明含有銅、鐵、錳、鋅、硼、鉬時檢測微量元素指標。
7.除上述指標外,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如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中的氯離子含量、尿素中的縮二脲含量等。部分緩控釋肥料的緩控釋性能應符合表2的要求,同時應符合包裝標明值和相應國家標準的要求。
表2;部分緩控釋肥料的要求
項目指標
緩控釋養分量a/%≥標明值
緩控釋養分釋放期/月=標明值
緩控釋養分28天的累積養分釋放率/%≤75
緩控釋養分釋放期的累積養分釋放率/%≥80
中量元素單一養分的質量分數(以單質計)b/%≥2.0
微量元素單一養分的質量分數(以單質計)c/%≥0.02
a、緩控釋養分為單一養分時,緩控釋養分量應不小于8.0%,緩控釋養分為兩種或兩種以上養分時,每種緩控釋養分量應不小于4.0%。
b、包裝容器標明含有鈣、鎂、硫時檢測該項指標。
c、包裝容器標明含有銅、鐵、錳、鋅、硼、鉬時檢測該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