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生產和綠色發展,制定了《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全省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的縣(市、區)。
(二)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種類
依據《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確定可能危及人身財產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為我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機具。
報廢條件
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農機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產品銘牌等機具身份信息。
報廢農業機械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報廢:
達到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飼料(草)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未達到報廢年限,但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機具。
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按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補貼額確定,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按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補貼標準詳見《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更新補貼標準按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機具。
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取得青海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為主(詳見附件2),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縣(市、區)必須在當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報廢農機。
無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縣(市、區)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或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回收企業必須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經營范圍含報廢農機回收、拆解業務;有從事機械拆解報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開展機械拆解報廢所必需的設備;有必要的辦公場所,有專門的拆解及停放報廢農機的場地,經營面積不低于300m2;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在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布。
操作程序
(一)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報廢
1。報廢舊機。已在縣(市、區)農機牌證管理機構登記入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行駛證、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等憑證,到回收企業辦理報廢手續。機主無法提供相關證照的,可到縣級農機牌證管理機構辦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檔案信息證明。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農機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機信息進行采集(主要包括機主身份證明、人機合影照片、發動機及車架拆解照片、整車拆解照片),作為電子檔案資料。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采集報廢農機拆解前后對比照片和影像資料,建立包括農機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原始資料在內的拆解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報廢農機回收價格(殘值)可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協商確定,或報廢的農機具按市場廢舊金屬價格折算。回收企業不得隨意壓低回收價格。農機進行解體或者銷毀后,回收企業應向機主出具簽字蓋章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附件3,以下簡稱《確認表》)。
2.注銷登記。機主攜帶《確認表》、行駛證、登記證書、農機牌證等憑證,到縣級農機牌證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經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報廢
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機主應當提供產品銘牌等機具身份信息,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辦理報廢手續,并填寫《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附件4)。回收企業核對機主信息和擬報廢農機信息,對符合報廢條件要求的,現場采集機主和報廢機具人機合影照片,在《確認表》上簽注“已核對信息”字樣,并向機主出具經簽字蓋章的《確認表》。回收企業應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解體并建立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兌現補貼
納入牌證管理農機報廢和未納入牌證管理農機報廢的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及身份證明,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農機報廢補貼。經過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以直補到卡的形式兌現補貼資金。
各實施縣(市、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當年報廢補貼機具數量控制在當年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70%以內。沒有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及不能提供銘牌等機具身份信息的農機,不得享受報廢補貼,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操作辦法,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和監管機制。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順利開展。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商務部門要依法對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實施監管,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
(二)加強政策宣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商務等部門,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政策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按要求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推行便民服務。縣(市、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快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積極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企業開展上門回收等便民服務。
(四)做好監督管理。各市州要強化對轄區各縣(市、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督指導。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商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制定農機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匯總后,于8月15日前報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同時抄送省、市(州)財政和商務部門。與此同時,要加強過程管理和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分別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3日前報送季度進度。并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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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農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