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近期批準新煙堿類殺蟲劑噻蟲胺可作為殺生劑使用,該法規生效日為2016年10月1日,有效期為10年。
歐洲委員會指出,農藥產品評估應特別注意與任何批準使用有關但未在歐盟活性物質風險評估中說明的曝露、風險和效用。
對于歐盟各成員國,生物殺滅劑的批準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施用農藥產品的工作人員應配備恰當的個人保護設備,從而將暴露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2)除非能通過其他途徑將環境風險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在無法預防農藥排放到污水處理廠或直接排放到表面水中,不應批準農藥產品用于畜禽圈舍中。
(3)除非能將環境風險降至可接受的程度,考慮對土壤分隔(soilcompartment)造成的風險,不應批準農藥產品用于畜禽圈舍(肉牛圈舍除外)中。
(4)對于引起食品或飼料殘留的農藥產品,應考慮設定新殘留限量(MRL)或修改現有MRL的必要性,并采取任何適宜的降低風險的措施以確保不超過適用的M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