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土地是農民寶貴的財產,但是現在社會的發展,讓土地流轉,很多土地已經不在農民的手上,而是被征用,在這種時候會涉及到三種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而土地補償費也算是占一大項,那么,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應該怎么分?
盡管農村土地歸村組農民集體所有,但我國在征用農民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時,一直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一般為當地年均產值的6倍至10倍。年均產值為征地前三年年產值的平均數。
具體規定大體上分兩種情況:
一是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二是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也就是說,已經把土地分包到戶的村組,土地補償費先按至少80%分給包地的農戶,其余的20%分給村組;如果整個村組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并且村組的建制已經不存在了,那么,先按80%的比例,把土地補償費分給包地的農戶,其余部分再平均分給享有承包權的村民。沒有把土地分包給農戶的村組,比如南街村,先按80%的比例,把土地補償費分給本來依法享有承包權的村民,剩余的分給村組;但是,如果這樣的村組土地全部被征用,并且村組的建制被撤銷了,土地補償費全部平均分給有承包權的村民。
上面兩種情況下,都存在一個兩次分配的程序:先農戶后集體,先大頭后小頭。還要注意上面兩種情況下的用詞:前一種情況下是先實際承包土地的農戶,后是有承包權的村民;后一種情況下,都是村民,而且是按照有承包權的村民人頭數平均分配。
因為目前農村流出人口普遍存在,有些已經在城里下了戶,在村組土地被征用時,在外面工作甚至已經在城里下戶的原來的村民都可能回到老家要求分到補償款,這時怎么確定、怎么分?是按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在本村組依法享有承包權的人數來分配。所以,這種情況下,補償方案的確定及其確定時間就起很大的作用了。村組成員是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權,戶口在身份在,戶口不在身份就沒有了。
與此相關的是,往往有人辦了兩個戶口,城里有老家也有,這種情況下,就看村民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制訂的事先統計中,自己真正及時起到監督作用了。
根據規定,征地補償費應該及時足額到位,村組挪用、扣留、隱匿、截留、拖欠土地補償款,或者不按規定的比例和順序分配補償款,都是違法的。
另外,男女平等原則在征地補償的實際執行中問題比較突出。政策明確規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實踐中,男子“倒插門”落戶到女方居住生活,在兌現補償時,也經常遇到女方所在村組成員的漠視、歧視和抵制,這也是不應該的。
上面主要說了怎么分配給農戶和村民補償款的問題。留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村民也應該知道其具體使用規定。
在性質上,留歸村組的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其使用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