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外衣”及農藥的外在包裝,使用過后的“外衣”隨意丟棄會對環境有很大的危害性,會間接的影響到人們的健康,這個問題該如何處理,引起了很大的關注。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使用剩余的農藥和農藥包裝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集中處理。執行新政策后,如何回收?回收后誰來處理?怎么處理?費用誰來承擔?這些都是擺在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面前的難題。借兩會之機,李劍光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加大該領域政策、財政等多方面的支持力度。
作為一名多年從事農藥銷售的人員,李劍光認為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工作需要在政府的扶持下循序漸進地開展,在推行過程中還要結合國情、農村現狀和企業實情逐步推進。
首先,可以將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工作與土地流轉相結合。隨著勞動力的流失,越來越多的農村地區實行了土地流轉,逐步形成了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的農業經營形勢,這也為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帶來了便利。因為土地流轉后形成的種植大戶和承包公司改變了土地零星、散亂的經營格局,這有利于農藥包裝物實行源頭管理。按每公頃幾十元的價格向農田經營者收取環境金,并對其使用的農藥包裝物數量進行詳細登記,統一回收包裝物后,由農業局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無公害化處理。
其次,可以與農資連鎖經營部門聯合處理。當前,農資連鎖經營部門可以把農資產品真正送到終端客戶手上,還便于各類信息的收集管理,使得包裝物的回收易于管理,并能起到降低召回成本的作用。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從政策和經濟上給予支持,讓農藥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農資連鎖經營。可以要求農資連鎖單位建立劇毒、高毒、一般農藥使用后的容器、包裝物回收登記制度,并對廢棄農藥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
再次,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公司。在農藥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之外,成立第三方機構。從制度上入手,要求農藥生產企業有責任回收廢棄包裝物或委托的回收公司進行回收,經銷商要負責登記包裝物、宣傳引導、回收召回等工作。
除此之外,政府部門對利用廢棄農藥包裝物給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例如政策、稅收、物流運輸、土地使用、科研開發等,而且對包裝物押金返還制度的實施大加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