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辦案實踐中,過期農藥的檢驗結果除了“不合格”之外,還可能出現“假農藥”與“合格”兩種情形,經營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執法主體也不同。筆者認為,很有必要結合不同的檢驗結果,對處理過期農藥問題作進一步分析。
檢驗結果1:過期農藥是假農藥。包括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彼種農藥等情形。
檢驗結果2:過期農藥是劣質農藥。包括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即不合格)、失去使用效能等情形。
對于上述兩種檢驗結果,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 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 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 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此可見,對于銷售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均 有權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檢驗結果3:過期農藥質量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即合格)。
對于這種檢驗結果,《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超過產品質量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 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經營 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期限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對于銷售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期限但經檢驗合格的農藥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