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有很多地方的農民在稻田施用菊酯類農藥防治稻縱卷葉螟、稻飛虱等水稻害蟲。甚至連植保部門在指導農民防治水稻害蟲時也推薦使用菊酯類農藥及其與其他農藥的復配劑。有些銷售商將廉價的有機磷類、沙蠶毒素類農藥,配上菊酯類農藥作為所謂的增效劑賣給農民,牟取暴利,既搶奪了農民的錢財,又使農田生態環境惡化,農民不得不反復用藥防治害蟲,增加成本。
由于菊酯類農藥具有使害蟲產生抗藥性、殺傷天敵和對家蠶、水生物的危害極大等諸多弊端,農業部早在1985年就發文明確指出,對除蟲菊酯類農藥“在水稻上不宣傳推廣使用”;1997年5月再次發文重申“稻田禁止使用菊酯類農藥”。
菊酯類農藥作物和家蠶危害嚴重,據浙江省溫州市農科所試驗研究,溴氰菊酯對稻虱天敵――蜘蛛和盲蝽類殺傷力很大,高達80~90%。因此,稻田使用菊酯類農藥會增加防治水稻害蟲的難度。又據浙江省溫州市試驗證明,溴氰菊酯等菊酯類農藥對家蠶毒性很高,其觸殺和胃毒致死量(LD50)分別為0.002984ppm和0.0.002549ppm,殘效期極長,400倍藥液處理桑葉后,飼養家蠶的間隔期需180天以上;熏蒸72小時后,家蠶死亡率仍可達30%。因此,稻田使用菊酯類農業藥,嚴重威脅著家蠶生產。
據了解,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稻區的農戶至今還在用菊酯類農藥防治稻縱卷葉螟、稻苞蟲、稻眼蝶、稻螟蛉等害蟲。同時還有個別農藥生產廠仍在稻區銷售菊酯類農藥。如廣西平南縣化工實業公司生產的10%敵敵畏?氯氰菊酯乳油(又名殺蟲畏),《農藥登記公告》只限于防治葉菜類蚜蟲,而該廠的農藥標簽,卻把防治對象擴大到稻縱卷葉螟、三化螟、稻盡虱、稻癭蚊等害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提高水稻病蟲綜合防治技術水平,確保糧食、蠶桑、水產等生產,科研部門應積極開發研究用于防治水稻害蟲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新品種;農藥管理部門要嚴格把關,杜絕印有菊酯類農藥防治水稻害蟲的農藥標簽、使用證明書及技術資料流入市場,誤導消費者。一經發現應就地封存、迅速處理。各地植保部門應通過各種形式,向農戶宣傳稻田使用菊酯類農藥的嚴重后果,進一步強化菊酯類農藥的意識。對個別仍在稻田使用菊酯類農藥的農民,應立即進行勸阻,并抓典型事例進行宣傳;個別廠家如仍擅自擴大菊酯類農藥使用范圍、銷售至稻區、用于防治水稻害蟲,應及時采取措施、銷售至稻區、用于防治水稻害蟲,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其銷售,并將情況及時向農藥管理部門反映,盡量將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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