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是農業種植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有些人為了追求農藥的使用效果而對農藥進行復配,這種方法不是不可以,而是在農藥復配后有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兩種混合后的農藥不能起化學變化,農藥有效成分的化學結構和和化學性質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礎,所以農藥在使用時要特別注意混合后的有效成分、乳化性能等是否發生改變,因為這直接影響藥效的發揮。所以農藥的混用不是簡單的混合,而是通過科學的方式化學結構和性質,通過驗證來對人畜、環境的,防止或延緩害蟲產生抗藥性。
二、田間混用的農理性質應保持不變。若混用后出現分層、絮結和沉淀或懸浮率降低甚至有結晶析出,這樣都不能混用。
三、復配混用后應降低對人畜、禽魚類的毒性和對天敵和其他有益生物的危害。有些農藥混用后藥效提高了,但毒性也增加了,如馬拉硫磷是對人畜的,易被人畜體內的生物酶分解。但與敵敵畏、敵百蟲等混合使用時敵敵畏、敵百蟲抑制該酶的活性卻產生了較高的毒性。因此這種情況也不能混用。
四、復配混用后要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防治靶標,從而達到擴大殺蟲譜的作用。例如殺蟲劑與殺菌劑混用,防病又治蟲,殺蟲劑與殺卵劑混用,蟲卵兼治。
五、復配混用后在農副產品的農藥殘留量應低于單用農藥。
六、復配混用后應使農民降低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