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在一個地方長期使用一種或同一類型的除草劑,雜草的抗性逐漸增加,農田雜草群落發生變化,化學除草劑的難度提高。為此,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除草劑混用的劑型,在生產上已大量應用。
1、除草劑的混合作用
(1)擴大殺草范圍:農田雜草種類繁多,闊葉雜草和單子葉雜草、1年生和多年生雜草,常混合生長,而每一種除草劑又有一定的殺草范圍,因而把不同選擇性和不同作用部位的除草劑科學混合使用,殺草明顯擴大。
(2)延長施藥適期:除草劑混用后,可延長施藥適期。
(3)降低殘留毒性:除草劑合理混用后,殘留毒性小,殘效期短,對農作物。
(4)提高除草效果:除草劑合理混用后,具有明顯的增效作用。
(5)增產作用明顯:除草劑科學混用后,除草效果明顯,對農作物,增產比較明顯。
2、除草劑混用原則
除草劑混用,要根據除草劑的特點、雜草種類、農作物類型進行科學配比,并要做一些歉兼容性試驗,在理化性狀和除草效果均優的情況下,才能確定混用。
(1)混用原則
一是混劑必須有增效或加成作用,并有物理化學的相容性,不發生沉淀、分層和凝結,對農作物不產生抑制和藥害。
二是混用單劑的殺草譜要有不同,以增加作用部位,擴大殺草范圍,但使用時期及施法必須一致。
三是堅持性與緩效性特點相結合,觸殺型和內吸型相結合,殘效期長的和殘效期短的相結合,在土壤中擴散性大的和擴散性小的相結合,農作物吸收部位不同的相結合。
四是除草劑混用組合選擇和各自的用量,要根據田間雜草群落、種類、發生程度、土壤質地、有機質含量、農作物各類、農作物生育期等因素而確定,除草劑的混用量應為單劑用量的1/2-1/3,絕不能超過在同一農作物上的單用量,才能達到經濟、、有效的目的。
除草劑混用的效果,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大面積應用混劑時,應按不同比例在不同條件下,先做小面積試驗,取得可靠的除草效果及藥害等數據,確定比例,并待除草效果穩定后,再進行大面積應用推廣。
(2)常見除草劑混用品種:根據除草劑混用的原則,一般由工廠直接加工復配成制劑品種。
(3)除草劑與殺蟲劑、化肥混用:除草劑與殺蟲劑、植物生長調節劑、化肥等混用,一般是現混現用,不宜久放。
A、除草劑與殺蟲劑混用:某些除草劑與殺蟲劑混用,有增效作用。如西維因、速滅威和敵稗混用,敵稗的除草效果明顯提高。
B、除草劑和植物生長劑混用:有的除草劑加入植物生長調節劑后,除草活性明顯提高。如草甘膦和脫葉膦混用
C、除草劑與化肥混用:除草劑與化肥混用,可提高功效,降低成本,增加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