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藥間混用的原則
農藥混用有許多優點,但并不是說所有的都能混合使用,也不是所有的農藥都需要混合使用。混用是有嚴格要求的,必須依據藥劑本身的化學和物理性質,以及病蟲草害發生的規律和生活史等,來判斷是否能混合或需要混合。各種農藥能否相互混合使用,大體上要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農藥混合使用主要應達到增效、兼治和擴大防治范圍的目的。如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則就會造成浪費,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還會造成藥害。
2、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如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等。例如樂果、敵敵畏、馬拉硫磷、殺螟硫磷、甲萘威、混滅威、殺蟲雙等農藥是屬于中性農藥,它們之間可以相互混用。有不少的殺蟲劑、殺菌劑和除草劑遇到堿性物質很快分解失效。凡在堿性條件下極易分解的藥劑,都不能與堿性物質混合使用。
3、混合后無藥害:混合后混合藥液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如出現藥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混配后要增效:藥劑混合后,應該是提高了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也就是說,混配后要增效。
5、混合后毒性不增強:藥劑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也就是說不能增毒。
6、嚴格使用濃度:有的人把1000倍的甲藥與1000倍的乙藥分別配好后再混合一起,當作1000的甲、乙藥使用,其實混合后甲、乙兩種農藥的稀釋倍數已不是1000倍,而是2000倍了,應該在配成1000倍所需用的水量中包括1份甲藥和1份乙藥。如:50公斤水加50克甲藥和50克乙藥,則為1000倍的甲、乙混合藥。
7、嚴格按間隔期采收:間隔期是指農藥使用標準所規定的某種農藥在作物上一次施藥距收獲的天數,主要為收獲時農藥殘留量能降到允許的含量以下。
二、農藥與化肥的混用要掌握的原則
1、混合后能保持原有的理化性狀,其肥效、藥效、激素均得以發揮。
2、混合物之間不發生酸堿中和、沉淀、鹽析等化學反應。
3、混合物不會對農作物產生毒害作用。
4、混合物中各組分在藥效中間、施用部位及使用對象都較一致,能充分的發揮各自的功效。
5、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可先在小范圍內進行試驗,在證明無不良影響時才能混用。
三、農藥混用提高增效性需要掌握的幾點因素
1、作用機理不同:農藥之間會相互增效,特別是那些作用機理不同的農藥,增效更加顯著,這樣就提高了防治效果。
2、藥效速度不一樣:兩種農藥藥效速度不一樣,若合理混配,可以優勢互補。例如: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作用快,而特異性殺蟲劑殺蟲速度遲緩,兩種混配可以取長補短,如阿維菌素與高效氯氰菊酯混配,前者殺蟲慢,后者殺蟲快,混配后可加速殺蟲作用。如保護性殺菌劑藥效緩慢,性殺菌劑藥效快,通常將性殺菌劑與保護性殺菌劑混用,如:甲霜·錳鋅。
3、擴大防治:有些殺蟲劑對鱗翅目害蟲殺傷效果好,但對螨類無效。如果和殺螨作用很強的殺蟲劑或殺螨作用很強的殺蟲劑或殺螨劑混配,就可以同時防治鱗翅目害蟲和和螨類害蟲了。一藥多用,可節省勞力和時間。例如:阿維·噠螨靈。
4、延緩抗藥性:擬除蟲菊酯農藥比較容易引起某些害蟲產生抗藥性,比如棉鈴蟲,如果它們與其他殺蟲劑混配使用,就可使害蟲的抗藥性推遲產生或抗藥性水平低緩。
5、有效成分的加成作用:許多農藥混用時,各組分間具有相互增效的作用。例如乙酰甲胺磷與敵百蟲、二溴磷、豐丙磷、二甲硫吸磷、乙拌磷、葉蚜磷、乙硫磷、蚜滅多及亞胺硫磷當中的一種或數種配制成混合農藥時,乙酰甲胺磷與他們之間具有相互增效作用。苯醚甲環唑與丙環唑。樂果中性和酸性殺菌性如代森鋅、可濕性硫磺、膠體硫等混用,藥效不僅不受影響,反而略有提高。